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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婚前买房署妻名婚后买房冠夫姓 离婚咋分?!

发表于2012-07-25

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三颁布以来,热议一直没有间断。昨日,成都商报记者获悉,武侯法院最近审理一起离婚案,当事人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主张自己的权利———丈夫起诉妻子要求离婚,双方对家里两套房子的分割产生争议。其中一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张女士的名下,她不认可是婚前共同出资买的。另一套房子是婚后买的,登记在丈夫王先生的名下,王先生称这是父母出钱买的房子,应属婚后父母赠房,归他一个人。

发表于2012-07-25

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第十条规定,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

发表于2012-07-25


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 

发表于2012-07-25


发表于2012-07-25

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第七条规定,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 

发表于2012-07-25

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发表于2012-07-2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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